东林大厦业委会和商洛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洛市某物业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洛市东林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年10月下旬前后,商洛市某物业公司陆续与小区业主分别签订《商洛市东林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进驻东林大厦小区开展物业服务。年2月22日,东林大厦小区召开了业主大会,成立了业委会。3月11日原告东林大厦业委会在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商洛市商州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
年3月13日、3月16日、4月16日,业委会书面函告物业:东林大厦小区已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了小区业委会并已备案,要求开发商及被告向原告移交业委会办公用房,要求被告对小区的消防安全隐患、车辆停放、楼层杂物清理、水费降低等事宜进行整改。
同时,原告向小区业主发出“商洛市东林大厦小区业主自管解聘聘请意见征询表”,各楼层委托业主代表参加了年4月2日召开的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解聘现物业公司,小区实行业主自管。
年8月24日,原告召开了有业主代表参加的会议,决议由业委会通过起诉物业公司,尽快完成交接手续,让小区恢复正常。
一审法院审理分析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东林大厦业委会经小区业主及业主代表同意,起诉要求解除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原被告意见一致,予以准许;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以年11月16日物业公司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为准。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物业公司应退出小区,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资料等交付原告。关于业委会主张的电梯广告收益,因该项收益系物业公司利用小区业主共有电梯取得的收入,物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支出情况,故该收益应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应将该广告收益元移交业委会代小区业主保管;关于原告要求对水费和物业费进行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原告东林大厦小区业主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商洛市东林大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于年11月16日解除;二、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东林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东林大厦小区2单元西户、3单元西户各1间、门房1处、门禁系统及遥控、电梯维保资料;
三、被告物业公司向原告东林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电梯广告收益元、商业用电电费.73元;四、被告物业公司与原告东林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清算其物业合同履行期间的水费及物业费;五,驳回原告东林大厦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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