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法,向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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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贾某某不实举报案

基本案情

年12月,案件当事人安某、贾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驻院纪检组书面检举,反映负责其二人案件的承办法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巨额贿赂,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私自变更承办法官、不遵守回避制度等问题。四川高院驻院纪检组经认真调查核实,于年1月25日作出核查结论:举报法官收受贿赂的信息来源经查不属实,“操纵案件分配”“不遵守回避制度”的情况不属实。

处理结果

安某、贾某某举报承办法官收受巨额贿赂的行为,已构成不实举报。经四川高院党组研究决定,将此案移送四川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处置,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为法官澄清正名。委员会同驻院纪检组研究制定了处置方案,年4月28日,在省高院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室约谈举报人安某、贾某某,反馈案件核查经过及结论,澄清法官不存在收受巨额贿赂的事实,并对二人扰乱检举核查秩序、诬告陷害法官的行为进行严肃训诫和警告,讲明法律后果。安某、贾某某当场表示悔过,并出具书面悔过书,向省高院和案件承办法官诚恳赔礼道歉,承诺不再散布有损法院及法官形象的不实言论。承办法官接受当事人道歉,并对组织为其澄清正名表示由衷感谢。

典型意义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是担当,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法官澄清正名也是担当。随着法院案件量逐年增长,针对法官履职行为的举报数量不断增多,其中不乏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捕风捉影甚至捏造事实,对法官进行不实举报甚至诬告陷害,不仅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极大浪费纪检监察资源,还给法官依法履职造成巨大压力,影响法官职业荣誉感和干事创业积极性。在处置安某、贾某某不实举报一案中,四川高院党组旗帜鲜明、动真碰硬,驻院纪检组依法核查、如实澄清,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靠前站位、主动履职,及时还原事实真相,严肃惩处诬告行为,不仅对外释放出诬告者必受严惩的强烈信号,匡正社会风气,更彰显出“为负责者负责”的明确态度,以实际行动为清白干事的法官撑腰鼓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李玲慧)

黄某某威胁、恐吓承办法官案

基本案情

年至年期间,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法官某甲、某乙、某丙分别审理了涉及黄某某的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黄某某因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在年至年2月期间,拦截并用言语威胁、恐吓法官某甲2次;言语威胁法官某乙1次;多次拦截并用言语、发手机信息、持钢管蹲守、驾驶摩托车跟踪等方式,对法官某丙进行威胁恐吓。

处理结果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尊重法官职业,维护法官权益,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及司法公信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法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威胁、恐吓法官,不仅是对法官的人身侵害,更是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信力的公然挑衅。福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依法判处刑罚,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障了法官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体现了法院维护法律尊严和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决心。(吴荣仙周春香)

银行工作人员阻碍法院执行案

基本案情

年12月6日15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两名执行干警赴某银行办理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解冻业务,办理过程中因银行工作人员消极履行协助义务,执行人员对近2个小时执法过程的录音录像予以取证。解冻业务办理完毕后,办案人员拟离开银行,但该银行当日大厅值班职员程某某为了避免两名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职员被投诉,使用电动门遥控器关闭银行大门,将两名执行人员关在银行内,拒不放行,并抢夺身着制式警服的司法警察正在使用的执法记录仪,执行人员多次口头警告,要求开门放行无果。19时30分许,阿克苏法院5名司法警察赶赴现场进行支援,将程某某带至法院。该银行主任得到消息后,与消极履行协助义务的两名银行职员一同赶到法院,对消极履行协助义务、抢夺执法记录仪、限制执行人员出入等行为作出深刻检查。

处理结果

阿克苏法院认为,程某某的行为构成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在法院接受执行干警批评教育后,程某某态度诚恳、认识深刻。考虑到事件尚未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程某某罚款元。

典型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树立法治权威,不仅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银行、证券、不动产等相关部门协助,相关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时应当无条件立即办理,不应当无故拖延,法院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就是为了让敬畏法律、履行法律文书成为全社会每一个人的自觉行为。(王均)

李某威胁审判人员案

基本案情

李某因婚姻、扶养费等纠纷,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多宗诉讼。年11月,在该院审理其扶养费一案过程中,李某手举敌敌畏农药和美工刀冲进法院信访室,扬言要自杀并提出改期开庭的要求。当被告知其自行查询的开庭时间不实后,李某放下危险品自行离去。该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丁某向李某支付扶养费等费用。因判决金额与李某诉请金额差距较大,李某收到判决后,再次持刀到法院门口,挥舞刀具,用刀和判决书拍打接待窗口,大吵大闹。法院报案后,公安人员没收了李某的刀具并劝解李某离开。后李某递交了上诉状,但附字条威胁承办法官“我就是绑在你身上的炸弹,我死你也死”。此外,李某还在微博上多次发表过激言论,威胁承办法官。

处理结果

鉴于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的过激表现,花都区法院及时报告区政法委及市法院。区政法委对此专门召开了两次专项工作协调会,召集公安局、街道办、卫健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街道办加强上门劝导工作,卫健局对李某进行诊断是否属于精神疾病,公安局调查取证。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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