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验范围
安全防范系统的范围包括:电视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停车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管理系统、综合管理系统。
2.查验组织
(1)检测由建设单位项日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系统集成商、设计单位有关专业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物业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组成检测小组,对各子系统实施系统检测,并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执行,检测小组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且有3年以上的实际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经验。
(2)各子系统工程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会问系统集成商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测,开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自检报告。
3.查验要求
(1)安全防范东工质量的检验,应根据系统投计方案、工程施工合同规定、该系统现行国家验收标准、施工图纸来检查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情况。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或行业授权的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认证《检测)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3)系统安装质量检测:包括环增布局、配中(包括应急电源)电气防护、走线、接线、标识、通讯、通风、防水、机房安全、机房温湿度等。
(4)对系统的各类探测器、提像机,云台、护罩、控制器、辅助电源、电锁对讲机等设备安装的部位、产品的规格型号和安装质量等进行检验。
(5)对各类探测器、控制器、执行器等部件的电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
(6)检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参加,采用逐点通电、单机、联动的形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填写检测记录表,并由各检测方签字确认。
7)安全防范系统的控制柜、箱、控制台与机架,监视器等的施工质量的检验应遵照GB的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8)安全防范系统施工质量检验后,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系统集成商和施工单位签字的检查查验报告。
(9)在安全防范系统设备施工检测完成后可进行系统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经建设方同意后可进入系统试运行,系统试运行时应做好试运行记录。
(10)安全防范系统的系统检测是在设备施工检测和试运行的基础上,对系统性能和功能进行检测。检测以系统功能检测和现场设备性能检测为主,并结合检查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11)系统性能和功能检测的依据是: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技术文件,产品资料等。
(12)安全防范系统进行系统检测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
4.安全防范系统综台防范功能检测要求
(1)防范围、重点防范部位和要害部门的设防情况、防范功能、以及技防设备的运行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防范死角。
(2)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的检测。
(3)各安全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监控中心系统记录(包括大厦监控的图像记录和报警记录)的质量(包括有效识别方式)和保存时间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
(5)各安全防范子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
(6)对具有系统集成要求的系统还应检查系统的接口、通信功能和传输的信息是否达到投计要求。
5.电视监控系统的检测
(1)检测内容
A.系统功能检测:摄像机的防拆、防破坏等纵深防御功能检测:云台转动、镜头、光圈的调节、聚焦、变焦,图像切换、防护罩功能的检测。
B.图像质量检测: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图像的清晰度、灰度、信噪比、干扰等检测。
(2)检测方法
系统功能检测采用主观评价法,检测项日参见《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功能检测表》,检测结果按《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GB中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主观评价应不低于四级。图像质量检测采用客观测试,系统测试表参见《电视监控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功能检测表》若清晰度、灰度在客观测试中已检测为符合规定,可对噪声及各种干扰信号进行主观评价。
A.系统整体功能检测
a.根据系统设计方案进行功能检测。包括: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范围、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开通稳定运行时间;矩阵监控主机的切换、遥控、端程巡检、报警联动。视频报警联动、图像识别标识、记录等功能:系统的跟踪性。
b.对数字录像式监控系统还应检测主机的记录保存时间、图像显示和记录速度图像质量,对前端设备的控制功能、以及通信接口功能、远端联网功能等。
c.对数字硬盘录像监控系统除检测其记录速度外,还应检测记录的检索、查找等功能。
d.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B.系统联动功能检测
a.对电视监控系统与安全防范系统其他子系统的联动功能进行检测,包括出入口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的联动控制功能。
b.电视监控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图像记录。
c.摄像机应按%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时为合格。
6.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1)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的功能检测
A.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B.系统主机与出入口们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C.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思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D.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检测应急电源按合同约定(或产品说明)续航时间。
E.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们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状况,并防止重复迁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F.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联动安全防护设备的能力。
G.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H.检测(同约定)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切换录像。
I.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J.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记录数据。
(2)系统的软件检测
A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B.根据系统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查验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C.对应用软件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D.对应用软件按GJB--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
E.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查验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系统功能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
(3)检测标准
出/入口控制器应按%全部检测。被检测设备的合格率为98%以上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应用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时为合格。